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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术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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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2:5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對自然的前科學態度

我們已知史前人類已經有了很多很好的技術,特別是新石器時代。一直到今天,仍然有些未文明化的民族,以新石器時代的技術持續生活著。然而,除了技術之外,史前人類對整個世界又有哪些「應付方式」呢?他們又對自然有什麼樣的「理論知識」呢?他們對自然又有什麼特別態度呢?
在此,我們可以提出三種前科學時代(也是史前時代)人類看待世界的方式:巫術、宗教和神話。這三者有相當密切的關聯,但各自又有屬於自己的獨立性。

二、巫術

    巫術(magic,或稱魔法)也是早期人類「應付」自然的一種方式。有些學者極力區分巫術和宗教的差異,認為是兩種不同的思想體系,有學者認為在宗教誕生之前,人類先經過一個巫術時代(佛雷澤(James G. Fraser,《金枝》);但也有些學者認為巫術不過是宗教的一個面向。不管如何,巫術和宗教有極密切的關係,巫術往往和宗教結合成為早期人類普遍應用來「應付」自然的手段。
    巫術都是一種「交感巫術」(sympathetic magic),它是指一定方式的行為必然將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在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某種神奇的、超自然的感應,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當一個人在施行巫術時,他希望藉由這種特定行為或儀式的操作,去操縱不可知的神靈或自然力來幫助他達成目標和心願。因此巫術在心態上,對待這不可知的力量不是祈求等待的,而是施令與控制的(有人以宗教是謙卑敬虔的態度;而巫術是傲慢支配的態度來區分巫術和宗教;不過也有人反對:認為全然謙卑或傲慢的心態並不存在)。施行巫術的人相信任何事物(包括神靈)都必定服從這冥冥中超自然力量的支配和運行。巫術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在各民族、各社會中不僅存在著巫術,而且都有著某種類似性。
    巫術的字源考察:巫術的英文「magic」一般我們譯成「魔術」或「魔法」。當然「魔術」在今天已成為一種「障眼戲法」的通稱。「魔法」當中的「魔」有著邪惡、害人的意思,但「magic」未必都是邪惡害人的。故今天學者們通常改譯巫術。但是在英文裏,我們還有「witchcraft」:witch 是女巫;craft 是技能;witchcraft 也是巫術或巫法。而「sorcery」專指害人的巫術,我們也譯為「妖法」。「巫」源自巫者,巫者是從事通鬼接神的職業人士。(原本「巫」專指女性巫者;男性巫者又稱「覡」(ㄒㄧ/),不過後來巫者也被用為指稱男性巫者)。中國古代巫者又是一種宗教祭司,主持祭禮,並以歌舞儀式來接通鬼神。
「巫術行為總是為達到一定目的服務。其內容非常廣泛。大凡一切非人力可以預期必成的目的和事務,人們就使用巫術通鬼接神。(試圖藉助鬼神之力來達成目的)占卜吉凶、預言禍福、祈雨求福、驅鬼治邪、左道邪術、無奇不有。甚至(古代)醫術都包含在廣義的巫術範圍之內。在古代典籍中,『巫』與『術』,『巫者』與『術士』其實沒有多大差別。《後漢書.伏諶傳》注『藝術』一詞曰:『藝謂書、數、射、御;術謂醫、方、卜、筮』....」古代人認為患病是某種鬼邪作祟,故醫病也採取驅邪趕鬼的巫術活動。中國有所謂「五術」的說法:醫、筮、卜、星、相;五術也是五種「巫術活動」。大家都聽過的、今天流行的占星學、相人術、算命、塔羅牌、錢仙碟仙等等「遊戲」都是巫術的一種(這些活動的目的主要在「預知未來」,算是一種「小巫術」)。
巫術在史前時代的醫療中扮演主要的角色。甚至「巫」也即是「醫」。在史前時代,屬於可見疾病或外傷的部分,如肉中有破片(a splinter)、割傷(a wound)、出疹(a rash)、消化不良(a digestive complaint)、骨折(a broken bone)等等時,就使用起於直覺的一般療法──除去破片、包紮傷口、緩和疹子、禁止某些飲食、以夾板固定骨折部位。但是如果外觀好好的,人卻陷入無力昏沈之中,史前人類往往相信那是某種精靈的作祟,因此必須求住巫術來治療──包括袚除(exorcism)、祈神(divination)、淨化(purification)、歌詠(songs)、咒文(incantations)等等。在台灣原住民族當中,族中長老往往就是巫者(而且通常是女性),也是巫醫,是族群中的主要治病力量,常有一些不可思議的事蹟流傳出來。今天所謂的民俗療法,也仍然保存著一些巫術的作法。

巫術的本質

    事實上,與其說巫術和科學有相近之處,不如說巫術更接近於「技術」。
    技術是什麼?木匠需要某種技巧才能製造出桌子椅子和家具,傳統建築師傅也需要某種技巧才能蓋好一棟房子,古代政府需要一批水利技術專家來開鑿溝渠、引水灌溉、防患洪澇等等。這些都是技術。當然今天應用大量科學來生產製造各種器物的乃是一種「科學技術」--科技。我們可以定義技術為「以特別方式製造物質工具的能力,或者應用物質工具(工具本身也是一種物質)以某種技巧來控制或改變自然物質的狀態。」
    技術是一種人類控制和改變自然物質的方式;而「巫術」也是。技術企圖實現人們的主觀願望(蓋出想要的房子、器物、防止自然災害的侵犯),巫術的目的也是在實現人們的主觀願望。而且,在人們技術所不及之處,他們通常會用巫術來加以補足。可以說,巫術是技術的延伸,而且對古代人來說,是一種「力量更強大、更高級的技術」。我們也可以定義「巫術」為:「應用某種特別的『非物質』的方式來控制或改變自然物質或人類社會的狀態。」顯然,技術和巫術的定義已經透露它們畢竟不是完全相同的東西,不同之處在於:
    1. 實行者的行動類型:技術大量應用身體技巧;而巫術主要是一種語言和心靈的力量。工匠應用技術來生產某種物品時,他必須有一雙靈巧的手,而且要先經過一段時間來磨練他的四肢技巧。巫師在施行巫術時,通必須應用咒語、必須讓自己的心靈進入一種特殊狀態,當然,巫術需要身體的模倣動作或舞蹈姿勢,但這模倣動作和身體姿勢主要是由心靈狀態所自然產生的。
    2. 實行者的行動和所希望達成的結果之間的關係或規律:技術必須遵從物質的「物性律」,亦即物質互相作用(操作工具去改變物質)時所表現出的性質。因此工匠必須仔細去觀察物質的性質,並加以試驗。譬如,金屬必須加熱融解再加以鑄造成金屬器物,而木材則不可以加熱燃燒;治水最好用疏導而不要圍堵。巫術則運用「模倣律」、「接觸律」和「符號律」。巫師必須透過模倣結果、掌握對方靈魂或神秘符號來實踐巫術,才能達成目標。
    3. 結果的實現過程:工匠在技術實行過程中,他可以注視著物質的變化,從開始改變物質到結果的實現過程,基本上是可觀察的、透明的,工匠本身可以完全經歷這整個過程。巫術則不然,巫術的實行動作,如何干預和影響自然?如何實現所希望的結果?這個過程是看不見的、神秘的。不管是巫師或委託人,沒有人能夠經歷巫術實現的整個過程、或者一小部分過程。
    4. 結果的類型:技術的結果必然也是物質性的(小器物或大型建築--河道、河堤之類的);巫術的結果則幾乎不可能有具體的物質產品,而是自然或人類社會中的事件。大部分巫術的結果跟人類社會有關,但也有那種想控制自然現象如氣候的巫術(祈雨術、止風術)。
巫術之所以會產生,除了主觀願望的心理外,還有出於一種原初的世界觀。在這種世界觀中,人和自然是混然未分的,人當然是這自然的一部分。而且這自然是人格性的,是一種「人化的自然」,它到處充滿了精靈、生命、精氣。所謂自然世界的一切變化是由這些生命似的力量所支配的,而這些生命似的力量又由某種規律所支配(模倣律、接觸律、符號律等等),當人們發現他可以由心靈來掌握它們時,就產生了企圖控制自然和人類社會的巫術。

巫術與宗教

    一開始我們已提及有些學者認為巫術先於宗教,有些學者則認為宗教先於巫術;有些學者致力區分巫術與宗教,有些學者則主張巫術只是宗教的一個面向或一種宗教行為。我個人採取宗教先於巫術的看法,至於巫術是不是不同於宗教或只是宗教的一個面向則暫時不去回答它。不過,我們能確定的是在宗教中的確大量地運用了巫術行為。在原始氏族中普遍有以巫師為主的巫覡崇拜,又稱作「薩滿教」(Shamanism),薩滿教的巫師就稱作「薩滿」(shaman)。
    薩滿信仰也是一種很普遍的信仰。薩滿教和圖騰崇拜也有很大的重疊之處,因為薩滿巫就是圖騰崇拜儀式的執行者。一個薩滿在執行圖騰崇拜儀式時,他必須將自己妝扮成圖騰動物,模仿圖騰動物的行為。當薩滿巫在執行這種模仿行為時,他要讓自己整個身心狀態都變成圖騰,換言之,他不僅僅是在模仿,而是去變成圖騰--他現在就是圖騰。薩滿在儀式中往往會陷入一種惚恍或迷醉的狀態,如果他不進入這種狀態,他無法讓自己變成圖騰,也無法在族人面前產生說服力,故薩滿必須是要那些有很多類似幻覺經驗的人才有資格擔任。
    當圖騰慢慢滲入神性因子,而和祖靈或自然神祇結合時,薩滿也順理成彰地成為圖騰神祇的代表人,而對圖騰動物的模仿行為也慢慢發展成舞蹈和歌詠。當薩滿在執行崇拜儀式時,他被視為擁有圖騰神祇所賦予的神力,他能運用這些神力來祈福消災、治病驅邪等等,換言之,他一方面執行對氏族神祇的崇拜,一方面執行巫術以滿足族人的願望。
    (在台灣民間宗教信仰中,乩童也是一種薩滿巫,乩童在起乩時被視為有神靈附身,他們跳著獨特的舞步,有特殊的身體韻律,而且整個人陷入惚晃迷狂的狀態,身體上的流血傷害都不在乎,也不感到疼痛。乩童在起乩時可以驅邪趕鬼、祈福消災,所執行的和薩滿巫是完全相近的功能。)
    在今天的認知上,巫師和祭司的行為和功能不盡相同。然而在早期宗教中薩滿和祭司是同一的。祭司是宗教儀式的主持人,就這一點來看,薩滿也是祭司的一種。然而薩滿和祭司最大的差別在於薩滿追求幻覺和迷狂狀態,祭司則未必如此。
    所有宗教信仰都有大量的崇拜儀式,生禮、成年禮、婚禮、葬禮、豐年祭、祈雨祭、播種祭祀、狩獵祭祀等等都需要舉行特定的儀式,而這些特定儀式必須要有精通整個儀式的人來主持,這樣的人我們一般稱作「祭司」。祭司必須精通儀式的每一個步驟和細節,而不一定要在執行儀式進入惚晃狀態,相反地,祭司往往得保持清醒,審慎仔細地注視儀式的每一個環節。這些環節有時繁複到需要花費大量時間來學習它們。
    潘乃德(Ruth Benedict)描繪美洲原住民族(印第安人)「普布羅族」中的祖尼族:
    「祖尼族是一個講究禮儀的民族,他們最看重的德性是沈著和祥和。在他們的生活中,最佔有分量的是豐富而複雜的儀式,他們崇拜的對象有神祇、太陽、靈物、死者,他們以儀式來祓除病痛、祈求戰勝:些都固定而有條理的宗教儀式,由祭司階級主其事,並遵循嚴格的節曆程。在所有活動中,儀式是最受關注的一項。....恐怕極大多數成年男人都把一生中大部分清醒的時貫注在儀式活動上。他們必須默記許多儀式的整套唸辭和作法,這種一絲不苟的記誦方式是我們外人難以望其項背的。」(《文化模式》,頁76)
    巫師和祭司的區分可以說是巫術和宗教區分的象徵。不管如何,巫師和祭司之間並沒有清楚分明的界線。因為就算一個純粹主持神聖儀式的祭司,有時也會被要求執行某些巫師的功能。某些歐洲地區的鄉間人們相信神父擁有驅除暴風雨和惡魔的本事。
    巫師和祭司之所以會慢慢被區分出來乃是因為個人巫術的產生和發展。所謂「個人巫術」就是那些為個人的目的而服務的巫術,施行這類巫術的巫師則稱為「個人巫師」。而為公眾目的服務的巫術稱作「公眾巫術」,施行這類巫術的巫師則是「公眾巫師」。巫師原本都是一種公眾巫師,他只為整個族群服務,他只有在主持儀式或保護族人(驅邪治病)時才發揮他的能力,執行巫術。然而個人巫術的產生讓巫術被用到個人的利益上,心術不正的人用它來害人或獲取不當利益,就產生了黑巫術。巫師從公眾的、受人尊崇的轉變成私利的、令人懷疑、起戒心和恐懼的個人巫師。慢慢地,宗教開始拒斥巫師,甚至變成和巫師對立。一方面突出自己的精神性和神聖性,一方面把巫術貶抑為純粹物質利益的歪道或魔道。
    個人巫術會產生和精靈觀念的擴大普及也有關係。精靈最初是保護性的祖靈。然而如果相信人死後會以靈魂的形式存在,則被殺害的敵人也會成為鬼魂。如果相信鬼靈有某種特別能力,祖靈能保護人,則敵人的鬼魂也會有某種能力前來害己或報仇。因此有好的、保護的靈魂就有壞的、敵對的鬼魂。加上萬物均有精靈,險惡的環境自然被會認為可能產生山精石怪一類的有害精靈。如果巫術能驅動神靈來謀求整個族群的利益,則巫術也可以驅動這些山精妖怪來為我害人,這就產生了個人巫術的觀念。個人巫術的發展和普及造成巫師和祭司的分離,從而造成巫術和宗教的分離。
    然而,我們必須公平地說,即使今天的普世宗教,在很多方面還是應用著巫術的行為來吸收信徒,因為巫術提供的是一種切身上的利益,容易為智識程度不高人們信服而信仰。譬如《聖經》上所記載的耶穌驅鬼和治病,以及天主教神父的驅魔,都是一種巫術行為的展現;同樣佛教的「神通」也是類似的行為。雖然他們會以「神蹟」和「神通」來稱呼,但這些行為本質上就是巫術的一種,只不過這種巫術力量被認為來自神本身的賦予(或者佛、菩薩、阿羅漢的修練力量),而神靈本身絕不會受到任何操作巫術儀式的人所驅譴。換言之,祂們對巫術力的使用和施展有絕對的自主性和主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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